一、【资料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75条,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立法权,分别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力。
总书记指出,民主立法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和依靠人民。该法规提交自治区人大审议,体现了民意,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符合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使各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了人民意志,受到人民拥护。
该条例将近年来自治区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落实政策措施的生动实践、取得的成功经验,集中整理整理,编制了地方性法规(草案),经人大审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依法予以固化,以强化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凝聚全社会珍爱、实践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力量,必将有力地推动新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创建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二、【解读分析】
《条例》将《关于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等一系列新政策、新措施纳入到条例中,重点强调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做好新疆意识形态工作、实施文化润疆工程等方面的新要求,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的精神,也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把自治区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新部署新要求。
《条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通过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载体,明确政府职责,教育引导各族人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和宗教观,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使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规定社会协同责任,强化法律责任,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贯穿创建工作的始终,贯穿创建工作的方方面面,着力巩固新疆各民族大团结。
《条例》规定了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实施"文化润疆工程",开展反分裂斗争教育,创建"十进""三进""两进""一结对",各民族学生合编学习生活,共同成长进步等措施。
《条例》以创建目标为导向,提出了每五年一次进行示范创建的动态管理模式,符合自治区党委创建示范区的创新思路,即:在全面创建示范州(市)的基础上,把新疆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这项规定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形成点串线、线连线、片连面的创建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