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有效发挥财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财税政策支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解读分析】
《意见》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推进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和其他各项减税降费措施,对纳税人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程序定期给予减免。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四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为5年,最长可延长到8年。对于从县级以上财政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并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我们将继续执行有关政策,例如: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并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等。按照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按50%征收所得税”等一系列新举措再次让利于社会,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待国家正式发布政策文件后,甘肃省将完善工作措施,及时落实,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待遇。
《意见》涉及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为支持甘肃省民族地区的发展,在落实各项普惠性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对张家川县、肃北县符合条件的企业,省财政在省本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包括省级和县级)减半征收。对在甘南藏族自治州重点鼓励发展的工业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对在甘南州新办的属于《甘南藏族自治州重点鼓励发展工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对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和县级)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应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免征应缴企业所得税)。每一家企业都可以通过“自评,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上述政策。
《意见》将凝聚甘肃省工作合力,上下联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效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甘肃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提出了三项保障措施,即: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绩效管理,加强宣传引导,不断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安排预算时根据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积极落实支持政策,加强政策衔接,把重点放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效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等方面,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部将认真履行职责,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资金保障,落实财税政策,推动积极财政政策更加可持续、更好地发挥作用,切实把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变成市场主体发展的“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