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促进群众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提出了实施意见。
二、【解读分析】
第一,总体要求。在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加强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到2025年,有效解决制约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实现全民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全覆盖,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更加完善高效,健身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健身环境明显改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5平方米,全民体质素质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民健身大众化、社会化进程加快。
第二,制定补充性行动计划。一是找出设施的不足。按照《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规范,对区内健身设施及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进行现状调查,对健身设施的布局和使用进行综合评估,找出健身设施的不足之处,为制定补短板计划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到2021年5月底完成。二是梳理资源基础。对该区域内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公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可用于健身设施建设的空间资源进行系统梳理,并将其综合利用,编制可用于健身设施建设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南,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7月底前完成。三是行动计划的制定。围绕区域内群众就近健身需求,开展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年度任务,优先规划和建设贴近社区、方便群众的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多功能运动场等健身设施,统筹考虑增设应急避难功能,到2021年底前完成。
第三,保证土地补短需求。一是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可根据社会主体申请,在不影响有关规划实施和交通、市容、安全等条件下,在城市闲置土地上建设健身设施,并依法按照兼容用途和当地有关临时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二是合理使用公共服务用地。应充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需要,依法合理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可以依法依规,在不影响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在渭河、延河、汉江、丹江等江河沿岸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三是支持租用土地的方式。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鼓励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土地,用于健身设施建设,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通过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应土地的,在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的条件和年限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当继续用于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可以实行先租后让、先租后让、先租后让的出让方式。四是鼓励土地综合利用。为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整合提供支持。鼓励以综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但不得改变和影响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并通过与土地相关方签订使用协议,促进健身设施项目的实施。
第四,要加强设施建设。一是加强设备更新改造。综合协调体育与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场所建设,促进公共体育场馆的平战、平疫、平灾综合改造。充分利用楼顶、立交桥下、旧厂房等,在保证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修建嵌入体育设施。二是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新的居住小区和居民区应按照不低于0.1平方米的室内人均建筑面积,或不低于0.3平方米的室外人均用地的标准,配齐健身相关设施,与小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三是促进社会参与的力量。在政策范围内,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健身设施的建设,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在满足有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户外健身设施,经有关各方协商,依法确定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归属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