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等文件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12月27日印发了《河北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8〕19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省金融监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全面对照国家有关政策措施,修订和完善了原试行的监管办法,研究起草了《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解读分析】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一般规定重点指出了《办法》的出台依据、各类交易场所的含义及适用范围等问题。对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与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第2章:成立,变更,终止。并指出,交易场所的设立应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和区域分布,使之与河北省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相适应。新设交易场所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新建交易场所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开业准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交易场所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和其他非重大变更事项的备案程序进行了明确。交易场所终止必须执行的程序已明确。
第3章运行管理。指出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场所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政策红线进行界定。对交易场所客户资金安全保障、交易系统安全稳定、第三方资金托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对交易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明确了报告制度。
第4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对交易场所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并提出了监管机构在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测预警、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并提出了监管机构应根据职责制定各行业的指导意见。在交易场所日常监管中,明确了可以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5章附则这一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