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国家投资引导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重要手段。省政府于2014年12月发布的《省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冀政函〔2014〕153号),为加强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财预〔2020〕7号),对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省财政厅结合河北省引导基金的实际情况,在学习和借鉴相关省市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二、【解读分析】
该办法共九章四十一条,其中包括:
第1章一般规定重点阐述了《办法》是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对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突出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
第2章管理责任。指导基金的管理主要由省财政厅、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提出引导基金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负责对特定行业的引导基金设立提出建议,制定设立引导基金的方案,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自评等。指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组建专业管理团队,或者委托专业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第3章基金的建立。重点阐述了设立引导基金的程序、设立方案的内容和组织形式。设立引导基金,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事先进行绩效考核,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与此同时,严格控制引导基金的设立数量,同一行业或领域内不得重复设立引导基金。
第4章投资运作重点规定了引导基金一般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严格了子基金的设立条件和管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导引基金对子基金的投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的行业和领域,经省政府同意,可放宽到50%;对导引基金对河北省的实际投入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实际投入的1.5倍;导引基金对子基金的存续期限由全体出资人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8年,对支持创新创业企业(项目)的子基金,存续期限经全体出资人协商确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0年。
第5章风险控制指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指导基金的设立和注资,不得用于对社会资本方的回购,不得用于对社会资本方的损失补偿,不得用于对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的承诺。提出基金运行中的负面清单,要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6章结束和退出。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引导基金终止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并组织清算,明确了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不开展投资业务等六种可以提前退出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第7章预算和资产管理。重点规定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设立方案,将省级投资额度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建立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报告制度,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及权益。
第8章绩效管理和监督。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对引导基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并以绩效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指导引导基金的存续、计提管理费和改进管理。构建容错免责机制,在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已经履行的职责和及时报告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9章附则主条款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4]153号)同时废止。实施前已设立的引导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研究修改有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