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通过12345市民热线、信访、热线咨询等多种渠道,在日常监管中,收到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的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把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前置条件,但有的开发企业收取后没有及时缴纳,致使购房者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地保障购房家庭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通知》。
二、【解读分析】
《通知》的主要内容体现为三个“不得”:首先,在新建商品住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付应由购房者支付的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收取购房人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销售和交付商品房的前置条件。第三,购房人缴纳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确有代办需求的,可以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但相应金额不得转入开发企业或第三方账户。
该通知要求,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已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具备缴纳条件的,要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向有关部门缴纳;对不具备缴纳条件的,要将其退回购房人或转到属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对具备缴纳条件的,要及时通知购房人。关于契税。购房者可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合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缴税、办证一窗受理,通过税务窗口办理、网上申报,为购房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渠道。购房者还可以拨打税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详细咨询。
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者在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或通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扫码支付,指定银行网点地址可通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购房者还可以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