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解读分析】
《意见》提出,要通过鼓励引导发展个体经营,增加非全时就业,支持新型就业形式发展,拓宽灵活就业的发展渠道。应鼓励劳动者创办小型经济实体和各种有特色的小店,合理利用城镇临时公益性岗位,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对于从事个体经营和非全时工作的重点群体,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运用网络服务新模式,引导规范规范服务新方式,为劳动者在家就业、远程办公和兼职就业创造条件。
《意见》明确,优化审批管理服务,开辟行业准入"绿色"通道,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实现一站式审批。并对部分收费要予以减免,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大学毕业生,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3年内,每学年按每人每年144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指定收费。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如果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应支持低成本的场地建设,鼓励行业协会成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延迟收租,并将社区闲置场地改造成经营困难的免费场地,为困难职工提供服务。扶持一批创新孵化基地和县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建设。
《意见》强调,要加强新职业的推广和针对性的培训,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网络技术的应用和职业活动的新变化,引导更多的新就业形式发展。把有创业意愿并在5年内进行创业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一站式"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推进线上线下结合。
《意见》提出,要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并实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劳动力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并通过专项就业补助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建设。推进放宽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帮扶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兜底”保障,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零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