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终审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判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完成。
二、【解读分析】
不可否认,人脸识别是我们时代最伟大的进步技术之一。依赖于虹膜等个体的生物特征。它与指纹、掌纹、静脉相同的生物特征,也被称为人体密码。与数字密码不同,生物特征是人无法改变的生理特征,是人的最后防线。这种重要性,正如二审法院指出的,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刻体现了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有很强的人格属性,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就有可能受到歧视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必须慎重处理和严格保护。
顺延这样的逻辑,去动物园看动物是否需要磨脸?显然不是这样。一方面,郭兵在购票时约定的是指纹识别,提出人脸识别是动物园的单方面措施,另一方面,人脸识别也不是看动物的必要前提,个人生物信息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正当、必要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有明确的保护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应依法获得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刑法也规定,未经同意非法获得或将合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第三者,这种行为有侵犯市民个人信息的嫌疑。
但是,由于脸部识别等新技术的迅速普及和广泛使用,很多人习惯了周围侵犯市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甚至习惯了。同时,许多企业和部门也以追求效率为首要目标,故意侵犯市民的个人信息,典型的是各地大楼销售店的照相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往往只停留在纸上。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判决告诉我们,我们可以勇敢地对人脸识别说不。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告郭兵在听证会上提出了不得强制使用生物信息识别的建议,被有关方面采用。杭州也成为物管条例中全国首个明确禁止房地产强制人脸识别的城市。在这个意义上,郭兵开启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寻求的不仅仅是个人权益的私人救济,也是对所有市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积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