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组织部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选拔办法(试行)》及《广东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市直机关公开选拔的32名基层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公开选拔。
第一,职位的选择,目标和条件。选定职位。选岗分为“综合党建、产业经济、法治建设、文化交流、民生发展、生态建设”6个岗位组。公选职位为低于一级主任科员或相当级别的职务。遴选对象。甄选对象为我市区直、街道和市直驻区单位(不包括公安系统)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在职的公务员(不包括公安系统),市直驻区单位公务员也可参加本系统的甄选,法院工作人员只能参加本系统的甄选。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等,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作为推荐对象。遴选条件:遴选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有突出业绩,群众公认;2.具有3年以上(含试用期)的基层公务员工作经历,驻深单位工作人员还需在设在区、市的机关服务3年以上;3.年龄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0岁以下(含30岁);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33岁以下(含33岁);博士学位,35岁以下(含35岁);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5.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符合选调职位所需的工作能力、任职经历、专业素质和其他资格条件;6.身体健康。截止2021年3月1日,工作经验和年龄已被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遴选:1.不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不得被确定为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不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不得被确定为本单位领导干部;2.被怀疑有违纪行为的人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3.被确定为公务员的时间不满一年的;4.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没有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