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办法》(川办发〔2016〕70号)。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45个省级示范县、10个国家级示范县创建成功,总数居全国首位,引领全省“四好农村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村四条公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对农村公路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年初,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和省委一号文件《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农”工作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四好农村路'为抓手,在省、市两级启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程,提质扩面,全面提升示范创建水平”。原有的评价方法主要侧重于通硬路、通客车、有机构有队伍等基本内容,与新时期农村公路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及时优化调整。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交通强国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切实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创建工作,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原评定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广泛开展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
二、【解读分析】
其主要内容是:第一章,一般规定。提出了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镇的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评价原则和组织实施方式。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为指导,认真落实交通强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广泛开展、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的基本原则,由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示范县、示范市的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时间不超过全省县(市)、市(州)的20%。
第二章,示范县评定。阐明申报评定示范县的基本条件、具体指标和评定程序。申请设立示范县的基本条件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四好农村路”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机构人员配备,农村公路列养情况,乡镇与建制村通客车情况,“四好农村路”示范路建设情况,路长制运行情况,廉政建设等8个方面。与此同时,明确了示范县的评定程序,即县级自愿申请、市级初评推荐和省级综合评审。该方案中提出的示范县评定指标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运输工作的评定,重点突出,导向明确;该方案中明确的评定程序科学合理,有力保障了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结果经得起检验。
第三章,示范城市的评估。阐明申报示范城市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具体指标和评定程序。申报示范城市的基本条件包括:市(州)人民政府将“四好农村路”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出台支持“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在辖区内建立省级示范县,提出廉政建设等6个,具体指标包括:工作机制、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目标完成、示范创建、工作推进和廉政建设33个。与此同时,规定了示范市的评定程序,即市级自愿申请和省级综合评审。方法中所提出的示范城市评价指标,对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统筹协调、政策扶持、资金保障、监督指导等作用,将有力地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提质扩面。
第四章,奖惩措施。具体规定了示范县和示范市的奖励政策、评审要求和退出机制。省将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对示范县和示范市予以扶持,并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的交通专项资金分别对示范县和示范市奖励1000万元、2500万元。被评为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镇的,省财政按照国家扶持政策给予补助。交通、财政、农业等部门和扶贫开发办公室对省政府确定的示范县、示范镇,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年度资格复审。对符合评定标准的,予以保留,对不符合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为4个月。申请评定时弄虚作假,经整改仍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取消其评定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附则。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的实施日期,以及制定实施细则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