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解读分析】
第一,生态环境规划体系的建立。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规划,陕西省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在陕西省范围内建立水功能区划,确定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制定生态环境市县规划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第二,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建立和运行省控生态环境监测网,支持省级专项监测考核,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陕西省生态环境实施全过程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确认市级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和督察整改等市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通过转移支付,省级财政支持市县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第三,生态环境行政事务及能力建设。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陕西省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评估和事后监管,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陕西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将对市县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评估和事后监管、市县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市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与验收、区域生态效益较好的市县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与监督、市县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生态环境宣传与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发布、温室气体控制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第四,防止环境污染。把防治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对辐射事故进行应急监测和救援,对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地区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汉丹江、黄河主要支流及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地区进行水污染防治,秦岭等生态功能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事项,确认为省级和市级的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在秦岭、汾渭平原、汉丹江、黄河主要支流(渭河、延河、北洛河、无定河等)等重点区域和流域适当扩大对省级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权限。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等,并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噪音、光和臭气等污染防治事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第五,生态环境方面的其他事项。要研究制定陕西省生态环境领域的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建立省级生态环境诚信体系,并将失信名单制度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生态环境地方性政策进行研究,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关于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省外办改革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