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认真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切实解决当前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监管有效性不强,监管责任不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确保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解读分析】
该制度共十条,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统筹选任、工作职责、监察职责以及对派出机构的要求。第一,明确了委员选任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办法》,从应急管理、能源部门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中选拔安全监察专员,实行“两人一矿”的常态监管,每月深入煤矿检查两次。第二,明确了专员的工作职责。以政府为主的煤矿安全监管专员主要负责监督煤矿是否执行国家和省的重大决策部署,如《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规定》等。发现被监管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并向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是,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与政府部门、个体工商户的监管职责不变,各级政府对煤矿的综合监管、行业管理职责不变。第三,明确专员的监管责任。在对所监管煤矿进行监督检查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尤其要重点检查瓦斯、水、顶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把风险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发生瓦斯、水、顶板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要负直接监管责任。第四,明确了派出单位的职责。派驻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负责核查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二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三是负责对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四是负责对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所监管的煤矿进行年度调整轮换。第五,要接受公众的监督。要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监管煤矿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尽职尽责,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