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0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涉企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明确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原则、任务、要求。当前,在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企业群众的难办、慢办、多办、来回跑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负担,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3号)。
二、【解读分析】
第一,关于充分实行承诺承诺证明事项的任务规定目标。该方案明确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行为。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21年3月31日和2021年4月30日前,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布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省有关部门原则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湖南省范围内除特殊事项外,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二,适用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的范围。该实施方案要求行政机关编制并公布实施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要坚持减证便民和风险控制相结合,要求按照便民最大化的原则,采取逐步推进的办法,优先选择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率高或获取困难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检查、法律服务等方面,逐步推广到所有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手段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原则上不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公共安全、金融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大涉外事件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弥补的证明事项。同时,执行方案要求,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在适用告知承诺制方面。该实施方案要求,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愿承诺或不能承诺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材料。该方案还明确了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执行方案要求,各行政机关应制定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予以公布。申报书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内容不全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第四,在事中、事后核查方面。告知承诺制能否顺利实施,事后核查是关键。执行方案提出,各机关应根据事项特点等分门别类地确定核查方法,把承诺人的信誉作为确定核查方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除核查。各级行政机关应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手段,实施日常监管。在线核查和现场核查支撑系统的积极建设。同时,该方案还明确,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业务的企业和群众实行歧视监管。
第五,加强信用监管,防范信用风险。该实施方案对行政机关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议在信用记录中综合考虑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该实施方案要求,各行政机关应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撤回承诺申请,并在撤回后按原程序处理。实行承诺书公开制度,行政机关除公开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还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方案》还明确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培训宣传、督促检查等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