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近几年来,广西自治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征地工作,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效地保障了建设用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有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监督不力、补偿安置方式单一、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缩小和明确了征地范围,调整了征地程序,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对于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征地程序,推广广西自治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广西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解读分析】
该意见的内容包括4个方面:
第一,严格土地征收范围和规模,稳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首先,强调了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了征收范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次,提出了土地征收的成片开发标准应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接着,推进了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第二,严格规范土地征用工作程序。土地征用包括9个工作程序:第一,批准启动土地征用前期工作,明确发布征地公告的地点、方式、内容和时间,同时明确土地征用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和安置;第二,确定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明确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明确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确定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确定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完善土地征用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提出了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范征收和管理征收补偿费用,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三个方面的要求。第四,保障措施。重点从强化组织领导、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四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
《意见》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具体规定为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能够有效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征地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发放:一是申请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要及时足额存入征地补偿资金专户。其次,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征收公告和已经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三,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要纳入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及相关费用,不得将征地补偿费用延期、分期支付。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留地安置、就业安置、农转非安置、入股分红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就业信息和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拓宽了失地农民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