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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遴选政策理论】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2-16 17:48

一、【资料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权责一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体系,推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标准化、法律化。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建立权责明确、财力协调、地区平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7月印发了《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22号),从预防和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和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救援三个方面,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相应的支出责任,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省以下改革的实施方案。国务院发〔2020〕22号文件对现行划分比较科学合理,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事项进行了确认,对不合理的划分和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事项进行了调整。适度强化中央对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和监测预警的事权。

近几年来,尤其是2018年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逐步理顺,应急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应急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应急物资储备逐步加强。但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相比,云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应急救援力量薄弱,应急管理科技信息化支撑能力不强,基层应急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和困难依然存在。为此,有必要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并对当前云南省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不明确、不规范问题进行规范调整,以加快云南省应急救援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进程。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的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局在全面梳理现状、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委深改委批准发布了《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形成了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权责明确、高效协同的划分模式,为全省应急救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解读分析】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目标要求。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建立权责明确、协调一致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的特色和优势,完善风险隐患防范和处置机制,加强依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持,加快推进云南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努力构建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区域均衡的稳定的财政关系。

第二,确定财政事权的范围。在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清单中,删除了不涉及云南省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一项,其它事权也进行了细化划分,没有新增事权项目。

第三,明确权责划分。1.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财政事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明确规定,省级政府与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地方政府单独或与地方政府分权。根据这一要求,国务院发〔2020〕22号文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将其与事权属性相结合,在《实施方案》中将其细化为中央和省级或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2.地方财政事权划分。在《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中,根据外溢性、受益范围和获得信息的方便程度,结合云南省实际,将省级财政事权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省级和省级共同财政事权;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全省应急救援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统一,确定了省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以保证全省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3.明确履行职责的能力建设。根据中央的改革方案,省级预防和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隐患调查和监测预警、应急处理和救援救灾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职责由省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由省级承担。地方政府履行职责的能力建设,由地方政府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四,明确保障措施。1.强化组织领导。改革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应急管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进展情况的评估,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与此同时,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对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适时进行修订,逐步实现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严格开支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防灾减灾抗灾和安全生产意识,按照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强化支出责任。强化省级统筹,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不要求地方配套或提供经费支持。原则上,省级政府应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省级以下财政事权,确保支出责任落实。3.推进省际改革。每个州、市人民政府都要参照本方案的精神,结合财政体制和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根据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划分州、市以下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组织实施相关改革。每个州、市人民政府都要负责推进本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参照省级做法,将适合由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救援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归位于市本级,避免由县级承担过多的支出责任。在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后,财政省直管县所在州市级财政基本取消省级直管县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4.协同推进改革。把应急救援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其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在紧急处理和救援过程中,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全国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整合完成前,总体上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的财政管理模式,中央、省、市三级支出责任不变;完成队伍整合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对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进行调整,重新研究确定省级和省级以下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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