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2020年7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允许医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明确了申请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需经过省级考试的地区,并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此前,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些文件都要求要严格乡村医生管理,大力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解读分析】
《条例》具有下列主要特征:第一,明确村卫生室的设置及乡村医生的配备标准。在农村,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1所村卫生室,在人口多、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在人口少、面积小的行政村,可与邻近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在行政村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能设置村卫生室。每一个村卫生室应配备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的可适当增加。
第二,明确乡村医生的准入条件。1.允许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尚未就业但仍在择业期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2.农村医疗专业医学生(村医定向生)与签订教育合同和就业协议的乡村医生直接聘用。
第三,确定乡村医生的退休年龄。已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不再从事乡村医生的工作。(男村医60岁,女村医55岁)。
第四,规范村医的管理、派驻和执业制度。1.实化乡(镇)一体化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辖区内的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村医在执业过程中接受村民和群众的监督。2.实行乡村医生执业制度。乡镇卫生院在乡村医生休假或培训期间,严格按照“有执业资格、全脱岗、全医保、全天候服务,能够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服务”标准,选派合格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3.建立新聘乡村医生的半年制实习岗位。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每年对村医退休后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于退休前半年,安排新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实习期间由老村医负责村卫生室的工作。
第五,明确乡村医生的收入保障。1.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量的60%及以上交给村卫生室承担);2.国家基本药物补助(国家基本药物补助项目中,村卫生室补助资金的70%按月发放,30%通过绩效考核后发放);3.省级定额补助(对服务人口超过1000人的村医,每月补助300元;对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村医,每月补助400元;对有条件的地区,提高补助标准);4.普通诊疗费收入(西医5元/人,中医6元/人);5.中医药服务收入(按乡村医生提供的中医药服务收取诊疗费用);6.签约家庭医生收入(根据村医实际签约服务数量和考核结果,按月发放)。农村医生的月收入是按月发放的。基础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实行绩效考核。
第六,强化对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1.实行乡村在岗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比例分担基本养老保险费。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从农村医生的个人账户中提取,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规定年限,也可以申请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加发工龄补贴)。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并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七,创新乡村医生激励机制。1.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形式,将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群众反映较好的乡村医生选拔纳入编制管理。2.农村医生纳入编制后,其工作年限超过20年的,可按中级职称评聘;超过30年的,可按高级职称评聘,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专业技术岗位除单列。3.乡村医生高级职称评审时,对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不作要求,并单独划定实践技能考核合格分数线。
第八,加大对村卫生室的经费投入力度。1.乡镇卫生院在核定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补助标准、进行绩效考核补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统筹安排村卫生室的公用经费。2.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根据每个村卫生室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设立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