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短缺药品是指按法律规定经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在某一特定地区无法满足临床目前或预期用量需求,且因供应不足极易造成重大临床风险的药品。近几年来,药品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世卫组织的研究报告显示,药品短缺在各国普遍存在,21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受到影响。目前,由于药物短缺问题引起的临床救治不便和困难,已影响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我省开始着手解决短缺药品的保障问题,制定了青海省短缺药品保障方案,建立了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采取协商调剂、优化库存、规范储备等措施,有效提高了青海省短缺药品的保障能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仍然面临着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反应不够及时,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价格管理等政策还有待完善,有些措施还有待落实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短缺药品的保供稳价工作。
二、【解读分析】
《青海省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首先是一般要求。其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等方面。
第二部分,16条主要任务。一是加强缺货药物的协同监测。青海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托全国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建立协作监测机制。二是增强有效供给能力。按照省级、市级(州)、县级(州)分级预警、逐级处置的原则,做好短缺药品的应对处置工作。三是提高处理短缺药品的效率。要通过建立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开展短缺药物省级储备工作,组织临时进口采购等措施,提高处理短缺药物的效率。四是管理短缺药品的清单。建立临床必需的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控目录和短缺药品目录,开展临床用药预警,指导省级短缺药品储备。五是提出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短缺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的品种,实行停产报告制度。六是短缺药物的直接挂网采购。全国及省级短缺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可由企业直接挂网到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报价。七是允许医疗机构自行备案采购。对重点监控清单和临床必需的易短缺药品短缺清单所列药品,在药品未挂网之前,医疗机构可以与能够供应的生产企业直接议价,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按月使用量进行临时采购。八是严格药品采购的履约管理。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按照合同的规定予以处罚。促进医疗机构按合同及时结清药品货款,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九是优化短缺药品在医疗机构的管理和使用。对短缺药品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替代选择等方面,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十是建立健全正常的短缺药品储备机制。贯彻实施《青海省省级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省卫生健康委每年编制短缺药品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选择药品经营企业承担储备任务。有短缺药品需求的医疗机构和地区,按程序调用短缺药品储备。十一是提高医药产品的可得性和质量。推进中药材集中生产基地建设,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结成供应联盟,利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提高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十二是促进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合理用药。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促进基本药物优先使用,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十三是加强药品价格异常监测预警工作。借助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发现异常价格波动,及时通报并提出预警。十四是加强正常的药价管制。对价格上涨幅度或频率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出现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要采取监控预警、成本调查、约谈、信息披露、暂停挂网等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约束。十五是加强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加强对原料药生产企业擅自提高政府定价、垄断协议签订等限制竞争、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十六是适当应对药品价格的过度上涨。通过公开曝光、暂停非正常涨价药品挂网采购资格、失信惩戒等措施,遏制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势头。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部分。做好定期报告,强化监督问责,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短缺药品储备和价格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