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在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推进天津市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天津市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了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正式发布了《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了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更好地推动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促进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发展。
二、【解读分析】
规划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公共文化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的要求,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在中央与地方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内,紧密结合天津市实际,在保持现有财政文化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为重点,以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构建权责明确、制度完善、财力协调、运行有效的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为文化发展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一是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总体为中央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本市应分担部分,由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市实施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为中央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本市应分担部分,由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是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和本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本市应分担部分,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三是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四是各区自主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一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四)文化交流方面。一是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在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领域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二是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在中央职能部门指导下,本市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等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与本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五)能力建设方面。一是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二是公共文化管理。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有关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该方案的出台,明确了天津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范围,进一步规范了市与区支出责任,通过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协同推进改革等措施,有效保障了天津市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顺利推进,提高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为高质量的文化供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