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以下简称核心监控区)的国土空间管理,保护、传承和利用大运河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发〔2010〕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的通知》(中发〔2010〕2号)等文件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强化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域的国土空间控制,有利于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有效地推进大运河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第二,有利于推动沿江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优化沿江地区经济发展结构,加快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第三,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腾出低污染地区,引进新的绿色产业,帮助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改善大运河流域河南段的生态环境;第四,有利于促进文化融合发展,将大运河文化与地方特色文化融为一体,推动运河沿线城市打造河南“千年运河”文化旅游新名片;第五,促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带动沿江地区城镇、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的高质量发展,带动沿江地区人民过上更美好的新生活。
二、【解读分析】
其基本内容是:第一,明确适用范围。控制措施适用范围为:河南大运河主要河道两岸各2千米范围内,隋唐大运河主要河道两岸各2千米范围内的永济渠卫河段、通济渠洛河段和索须河段,总长316公里,涉及郑州、洛阳、新乡、鹤壁、安阳、濮阳6个省辖市21个县(市、区)。河南段主河道有水段两岸每隔2公里为核心监视区。除城市建设区(含建制镇)以外,大运河河南段主干河道有水段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内,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沿河岸重点区域可适当扩大范围。
第二,实行差别化管理。一是实行分段指导式管理。河南段大运河是一条断续状态,每一段都有自己的特点,对永济渠卫河段、通济渠洛河段和通济渠索须河段进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分河段进行导向性管理,明确各河段土地利用主体功能和开发方向。二是实行分区限制控制制度。根据规划,将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划分为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建设区、生态控制区、乡村建设区和一般农业区7个分区,并根据功能定位对产业准入、土地使用等提出管制要求。三是空间形态和风貌引导,突出地域特色;河南省是历史悠久、文化遗产最丰富、主干河道最长的大省。今后,郑州市将重点打造华夏历史文明多元脉络的历史风貌,洛阳市将重点打造隋唐东都京畿的历史风貌,新乡市将重点打造水清流长、古城点缀岸边的卫源文化景观风貌,安阳市和鹤壁市将重点打造“河、仓、都、城、镇”辉映的景观风貌,濮阳市将重点打造大运河与京杭大运河水工文化景观风貌。
第三,具体的管制要求。一是城镇开发区域的控制要求。实行严格的城市发展区管理制度。首先,非建成区的城镇发展展区。各地区各类项目建设原则上以中小体量为主,严禁大规模的房地产、大型主题公园和大型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建设。建设用地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禁止在郑州市、洛阳市、新乡市等地新建、扩建;在其他地区,原则上禁止建设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各地新建、扩建房地产的总用地面积(不包括文物保护利用和文旅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地区土地总面积的18%。其次,城市建设中的开发园区(含建制镇)。位于大运河沿岸视野第一层的建筑工程(包括旧城改造工程),郑州市、洛阳市和新乡市住宅建筑原则上不高于27米,建筑密度不大于25%,其它建筑不高于24米;其它地方住宅建筑原则上不高于18米,建筑密度不大于25%,其它建筑不高于16米。旧城区改造前应进行城市设计,遵循滨水梯度原则,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密度、风格;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逐步进行改造,对城市景观走廊进行控制,将各类用地调整为商业、居住、工矿仓储等用途。沿河第一层视野是指以大运河同岸堤外坡脚起始线为基点,垂直于河道岸线进深方向,视距300米,视距角度为18度以内。二是村庄建设用地控制要求。农村建筑应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以低层为主,并注重体现当地传统民居的特色。紧挨着大运河的村庄要补充大运河文化元素,保持大运河原生态、古朴自然的景观风貌。三是滨河生态空间的控制管理要求。对滨河生态空间的管理控制更加严格。首先,要严格控制滨河生态空间的开发强度,将其作为城镇的功能区,从整体上保护好大运河生态空间。其次,严格控制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除符合县级以上有关规划和有利于打造大运河文化创意品牌、提升大运河城市品质的项目外。接着,滨河生态空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以大田作物为主,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禁止发展养殖业;最后,滨河生态空间中的村庄建设与人居环境整治,应融入大运河文化元素与特色,加强自然生态系统的修复与改善,提升村庄的生态功能与服务价值。第五,滨河生态空间内的一般农业区,禁止在滨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之外增加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