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贯彻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规划》,切实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和其他部委的有关通知,海南省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解读分析】
该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厅作为海南省"零关税"运输工具和游艇管理协调部门,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完善信息归集和共享机制。在全岛封关经营之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运输和旅游业务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要经营基地),可根据政策规定进口用于运输和旅游业务的“零关税”运输工具和游艇。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的企业,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性产业目录中与交通、旅游有关的产业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和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后自动列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海口海关按照清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省交通运输厅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相关功能正式运行之前,负责汇总并向海口海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报符合政策的企业名单。对符合条件的进口“零关税”运输工具和游艇的企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到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签发“零关税”运输工具和游艇所有人证书时,主管当局应在有关制度或证书上注明“零关税”标志。另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文体企业进口“零关税”型滑翔机、悬挂滑翔机、气球、飞艇和其他无动力飞机、游乐或运动充气快艇、划艇和轻舟、帆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文体主管部门报告。
该规定强调,“零关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和游艇,只能由进口商经营自用,并接受海口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省交通厅、省旅文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和海南海事局。与此同时,“零关税”进口船舶,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航或停泊国内外航线。在这些航线中,经营内贸航线的,必须每年至少在海南自贸港开航6个航次,经营外贸航线的,必须每年在海南自贸港开航1个航次。零关税进口游艇应在海南省管辖水域内航行。"零关税"进口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业务,起运地和目的地至少应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其在内地的逗留时间每自然年累计不得超过120天(自然日除外)。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至内地“点对点”的旅客、货车“即到即送”不受天数限制。"零关税"进口飞机应从海南自贸港起航,或经停海南自贸港的国内和国际航线。航空公司的经营基地必须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主。另外还有悬挂滑翔器,气球,飞艇和其它无动力的航程。
依据该办法,省交通运输厅通过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对AIS数据和船舶、游艇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的航行动态和进出岛时间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每一个行业主管部门都应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进口“零关税”的交通工具和游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海口海关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由于企业破产等原因,“零关税”进口运输工具和游艇确需转让的,须经海口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的主体时,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对进口运输工具和游艇转让“零关税”,按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该办法强调,海口海关等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对进出境实行禁止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犯有罪行的人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