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以下简称"意见")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为了落实《意见》精神,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我区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和我区工作方案的制定。在征求各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农垦局起草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以稳定粮食生产的工作方案》(送审稿)。《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工作方案》(送审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解读分析】
该工作方案包括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措施、保障措施四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
指导性意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共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在工作措施上,首先,要明确耕地利用的重点。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其它农用地,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和补划,对粮食种植适宜性进行评估,下达年度粮食种植目标,防止非食用农产品的无序开发。第二,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按照全国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和分品种生产供应规划,制定我区实施方案。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引导农民因地制宜恢复种植双季稻,扩大新增耕地面积。实施荒山荒地治理专项行动。第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将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具体地块,组织实施了“回头看”工作,严格保护了耕地的种粮性质。增加复种指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划分粮食生产功能区使用“红线”。第四,严格禁止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栽植树木或挖塘。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新一轮规划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行分解,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规范。第五,引导工商资本有序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加快建立和完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加强对租赁农地的监管。第六,加强耕地和粮食生产监测。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全区耕地种粮质量监测和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通报机制。粮食生产功能区目标作物种植情况定期监测、评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及时更新。第七,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贯彻执行中央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检查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政策支持力度,使其成为高标准粮田。强化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探索推行粮食三大全价和收入保险试点,实施“桂惠贷”贷款贴息。第八,加强粮食产业的科技创新。落实现代种业创新工程,农业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重大动植物疫病科技防控工程。实施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播育秧、机收和玉米籽粒收割等关键技术瓶颈,进一步提高粮食烘干能力,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建设步伐。
关于安全措施。第一,严格执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年度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加强了粮食播种面积的检查。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要分类妥善处置存量问题。把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扶持范围。对于执行粮食生产任务不力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报约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强化组织领导;每个市、县(市、区)都要抓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责任部门明确,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第三,强化激励约束。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以及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执行不力的相关自治区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粮食生产责任激励专项奖励制度,对粮食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第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爱田、种田、养田”的自觉性,营造预防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