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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遴选政策理论】《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1-18 11:13

一、【资料背景】

截至2019年底,江苏省国家一般干线公路总里程12254公里,其中一级公路78%,二级及以上公路99%。随着公路运输量的持续增长,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总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公路技术状况。到2019年,全国普通国家省道的MQI达到94,优良率达到91%。一般国家省道是江苏省公路网的重要支撑骨架,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是覆盖范围广、提供普遍服务和公益性强的交通基础设施。在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如:建设主体不明确,省、市交管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公路建设、养护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上位法关于确定管理主体的要求,还需要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和落实。

二、【解读分析】

该方案共22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省管责任分工、施工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新的开发要求等内容。该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有关普通国省道管理工作的要求,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结合江苏省在普通国省道建设中面临的新要求、新问题,体现了先进性、务实性和指导性。

第一,立法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该办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其立法目的是科学划分省市管理职责,加强国家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二,《办法》适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与此同时,对普通国省道属于收费公路的,要依照有关收费公路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省一级管理职责的划分。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出台的《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和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方案》第四条明确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及部分重要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项目的组织实施;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四,施工管理职责。结合当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在结合江苏普通国省道建设实践中,《办法》第三条明确,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的主体。与此同时,考虑到目前一些跨江桥隧、城市桥梁的建设都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情况,《办法》第三条还规定,重要的普通国省道及普通国省道跨长江桥梁、隧道及跨市桥梁、隧道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关于普通国省道建设的手续,《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养护管理责任。结合江苏省普通国省道发展的实际,《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项目法人可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将其移交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养护。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涉及改线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应当组织原普通国省道相关路段的管理养护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的养护规划、养护标准和年度养护计划。

第六,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第十五条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批:利用普通国省道跨省超限运输;部分涉及普通国省道的建设活动,具体包括:因修建铁路、机场等建设工程需要将普通国省道改线;跨越普通国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普通国省道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需要中断交通或对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普通国省道实施半幅封闭;普通国省道中的一级公路增设或改造中间带开口的平面交叉道口。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在国家和省公路用地以外的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等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大河床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除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部分许可外,普通国省一级的道路政管理职责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新的发展要求。该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普通国省道,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道路网监测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公路附属设施;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普通国省道两侧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化和养护工作;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普通国省道路域环境整治工作;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普通国省道的绿色发展水平、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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