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制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以提高金融体系的弹性和稳定性,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时,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约束,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农业、农村、农民等薄弱环节融资,促进金融、房地产、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二、【解读分析】
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余额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机构类型等因素,制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设定考虑了银行的类型、现有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现状和未来空间。同时,为了体现地区差异,在确定地方法人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时,可以适度灵活。管理体制也设定了一个过渡期,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管理要求由法人(不含海外分行)设定和执行,对全国性银行各地分行没有单独设定要求。
目前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过渡性业务调整方案;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稳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将密切监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情况,督促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异常增长。
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蓬勃发展,住房租赁贷款暂不计入房地产贷款比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相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届时符合定义的房屋租赁相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管理统计范围。为配合新资产管理条例的实施,新资产管理条例过渡期(至2021年底)归还的房地产贷款不计入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