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保障工作。根据《退役士兵保护法》,国家建立了帮助和帮助退役士兵的机制。司法救助是帮助困难退伍军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退伍军人在法律诉讼中面临的迫切困难,维护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天津、重庆、浙江等地积极推进对退役军人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年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内容纳入人大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各级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遭受非法侵害的退伍军人和军属给予及时司法救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结合相关部门和部分地区积累的经验,有必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军队离退休人员司法协助工作。
二、【解读分析】
根据《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司法协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协助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协助工作支持扶贫实施意见》等。一、结合当前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对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概念界定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遭受违法犯罪或者民事、行政侵权,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有效赔偿和补偿,生活面临迫切困难的退役军人采取的辅助救助措施。对于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补偿的退役军人,国家将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难,度过难关,这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民生关怀和尊重,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案件尚未侦破,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无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威胁,急需医疗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被杀害,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赡养、扶养、抚养的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无赔偿能力,导致生活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财产重大损失,被害人因死亡或者无法赔偿,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举报、作证、鉴定人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等。,因遗嘱执行人不能履行,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的;(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仲裁、保险理赔等方式获得赔偿的。,导致生活困难;(八)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其他退役士兵需要援助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军人,一般不给予司法协助:(一)案件有重大过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案件事实的;(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伤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5)生活困难不是案件造成的;(六)通过社会救助措施获得合理补偿和救助的;(七)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援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