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灭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草原资源安全,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四川省2021年草原防火方案》。
二、【解读分析】
《方案》规定,在草原防火期内,遇高温、干旱、大风等火险天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和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控制区,并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草原防火控制区内,因生产活动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火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化;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使用火种的,应当选择安全的地方,采取防火措施,并在使用火种后彻底扑灭余火。已划为森林火险区的林地和草原交界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在草原上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火、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打猎、烧山羊、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和其它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使用枪支、弹药;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发生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理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在草原上作业或行驶的机动车,应设置防火装置,防止漏火、喷火或断火造成火灾。驾驶公共交通工具在草原上行驶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向旅客宣传草原防火知识。驾驶员、乘务人员和乘客不得丢弃火种;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人员应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火灾;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方案》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依照《草原防火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焚烧纸钱、吸烟等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