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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借助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治理“三治融合”

华图教育 2021-01-04 14:17

一、【背景材料】

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时代课题。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怎样从传统中寻求力量,以史为鉴,沟通传统与现实,建构适合国情乡情的乡村治理体系与方法,是当今学者和治理者所面临的时代课题。

二、【解读分析】

十八大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已成为时代的主题。十九大更是明确了乡村振兴的基本路径和方式,提出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多元共治新农村秩序。其中,自治是基础和目的,法治是途径和保障,德治是动力和愿景,三者相互融合,构成了新时期乡村治理的稳定架构和可靠路径,法治成为连接自治与德治的关键。当前实行村民自治,是要在自治中实现乡风文明、乡情醇美、乡社和谐,实现乡民自觉的文化自觉和道德自律,是要建立符合我国历史发展规律的乡村治理模式,是要从传统中寻找回应时代需求的途径和途径。

作为我国传统社会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约所蕴涵的自治价值、德治价值和规范价值,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都值得关注。特别是在以宗族血缘为纽带的传统乡村社会逐渐发生变化,熟人结构逐步转变为半熟人结构,文化共性不断受到挑战的现实下,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全部消亡,原有的村社关系依然存在,人情观念仍然是乡村生活的组成部分,关注传统价值观和现代价值观之间的沟通,从传统中寻找仍然影响当前社会运行的价值观,并重新塑造它的时代性,也是有效化解传统与现实冲突的重要途径。

它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自治与德治建构一种规范秩序,并依靠这种建构在“教化”与“规约”功能上的乡村规范来实现乡村的自治与德治。虽然乡约强调德性与教化的作用,注重用风俗习惯、纲常伦理等礼制约束入约者,但它却是基于“入约共生”与“出约放逐”所带来的内部秩序和外部压力,客观上形成了乡约对整个乡村社会的规范价值和规范效应,加强了乡村社会的自律与监督,无形中构筑了一种强制性,有利于整个乡村社会的推广和遵守。尤其在明清时期,官权介入,使乡约的设计与内容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讲学伦理,演变为诵读圣旨,由自觉自发入约,发展为官官积极推动、规范与强制突出。申言之,传统社会时期乡约的规范价值是一个不断显现的过程。有鉴于此,在新时期乡村振兴进程中,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地位之际,将乡约的规范价值与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规范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无疑将有助于从传统文化中寻找改革创新的依据,从而使乡约在乡村治理中的规范价值与法治制度建设更加合理化,真正实现新时期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本地化和法治化。寄望借助传统社会乡约治理的形式与内涵,建构当前乡村治理过程中自治、德治、法治的融合创新,不仅要“送法下乡”,更要“以德为先”,挖掘和恢复传统乡村治理中自治、德治的价值,从内到外,由下而上,多元力量共同参与新时代乡村治理事业,切实有效地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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