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十二月二十二日,《反对食品浪费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确立了治理“舌尖上的浪费”的方针。草拟中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主动向消费者发出预防食物浪费的提示提醒,提供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不得诱导和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并可向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与处理厨余垃圾有关的费用等。
二、【解读分析】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苦""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文明用餐,杜绝浪费"……这样的提示语随处可见各地餐馆、食堂等场所。长久以来,对餐饮浪费说“不”属于文明道德的调整范畴,主要依靠倡导、自律或软约束等相关公约。最近,这一状况正在发生改变,法律界人士以更鲜明的态度,更具体有力的措施,开始介入餐饮浪费的治理工作,对收取剩饭剩菜费、禁止最低消耗量、开展“光碟行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内立法层面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历年来我国在实践中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发挥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为全社会树立起饮食消费、日常饮食消费的基本行为规范。我国正从以文明道德规范为主遏制餐饮浪费的时代进入以法律法规和文明道德规范并重遏制餐饮浪费的时代。以前有些地方和部门出台了有关规定,餐饮经营企业可以对剩饭剩饭的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有些地方执行不力,社会反响不佳。这次《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提交审议,提出向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无疑更加权威、规范,有助于消除社会争议,凝聚社会共识,可以给餐饮服务提供者以更多标准收费的底气,也可以赢得消费者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达到更好的实施效果。
征收“厨余垃圾处理费”入法后,许多细节还有待澄清。假如仅凭“厨余垃圾处理费”这一法律概念,缺乏有关收费的操作细则,“厨余垃圾处理费”就有可能在一些餐饮经营单位变成乱收费、乱摊派。为此,有必要在反食品浪费法立法中对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的主体资格、标准、条件、程序、商家提示义务、反误导义务的履行方式、争议的解决方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等进行明确规定。以提高收费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合理性,使收费的“厨余垃圾处理费”具有更加明显的法律特征,推动建立完善的反食品浪费法律制度。近几年,一些地方探索通过立法制止食品浪费,取得了积极效果。新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于9月25日公布实施,其中增加了制止餐饮浪费,倡导减少厨余垃圾的内容,包括要求餐饮经营企业和单位集体食堂停止餐饮浪费,规定餐饮经营企业提供自助餐时,对超出合理限额的剩饭可以收取费用。九月二十四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成为全国第一个集中治理餐饮浪费的省级法规。多方面的创新和探索,为全国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利于从地方和国家立法完善的角度,在法律上遏制食品浪费的努力进一步推进。节俭,珍爱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今天物质丰富,国家和人民日益富裕,这一美德还需要继续发扬,甚至可以说,国家和人民越富裕,就越应该重视反对粮食浪费。反腐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反腐立法的重要一步,不仅有助于遏制饮食浪费行为,而且对弘扬传统美德,提高社会道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