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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华图教育 2020-12-29 16:59

一、【背景材料】

新中国成立以来,金融票据主要是纸币。近年来,财政部在满足人民期望的基础上,积极顺应技术进步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全国实施金融电子票据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逐渐突出,《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也逐渐难以适应改革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修订《办法》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妥善处理好财政票据管理与“分配诉讼”改革的衔接,取消提供不必要的可以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让更多的信息跑起来,让群众少跑腿。二是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提出已全面实施并基本形成共识的金融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内容。三是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修订工作中保留了纸质票据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

二、【解读分析】

为了使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决定》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相关内容,规范了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和管理的全流程。首先,明确了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指出“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进行会计、审计等监督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如卫生保健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可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存档的合法凭证。第二,明确了电子票据的特征和数据标准等内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对电子票据进行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并通过相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对其真伪进行核实。第三,规范电子票据开具和传输的相关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形成后完整无缺,来源可靠,不被非法更改,在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明确了电子票据的归档管理,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准确、完整、有效地接收和阅读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会计档案等相关管理要求,归档入帐。

为了贯彻“放管服”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改革优化财政票据管理流程,更新管理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减少重复提供资料,减轻用票单位工作负担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取消首次申领财政票据的证明事项,不再要求首次申领单位提交政府批准文件、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只需“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与此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法律责任上增加了“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冒领财政票据”等违法行为。第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要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申请财政票据的有关程序、材料、要求和依据等。第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删除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相关内容;第四,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有关要求,删除征收财政票据工本费等有关内容,将财政票据从原来的“领用”改为“领用”,并对《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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