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安全审查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外资进行管理的制度,对平衡经济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几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或完善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美国颁布了《外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欧盟颁布了《外国直接投资框架条例》,澳大利亚颁布了《外商投资改革法案》,德国和日本分别修订了《对外贸易与支付法案》和《外汇与外贸法案》,英国正在制定《国家安全与投资法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在总结2011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提请国务院批准,制定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二、【解读分析】
"安全审查办法"共有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
第一,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设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2019年第四号公告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外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在以下范围内对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涉及国防安全的领域,如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区的军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及其他重要领域的投资;获得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清楚他们的投资是否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可以向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咨询有关具体项目的情况,联系方式见国家发改委2019年第4号公告。
第三,外资安全审查和申报制度。在实施前,外国投资者或境内有关当事人应当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对应报未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限期申报。相关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等也可以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外资安全审查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安全性评价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步安全性评价,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开始安全性评价。二是一般审查,即自启动审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审查的决定,或者按照程序进入下一个审查阶段。第3阶段为60个工作日的特别审查,并非每个项目都必须进行的程序,只有没有通过一般审查的项目才能进行特别审查;在特殊情况下,特别审查的期限可能会延长;在特别审查结束后,将作出审查决定。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审期内。
第五,落实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通过安全审查的项目,可以实行投资;对有条件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按照附加条件进行投资;对不允许进行投资的项目,不得实行投资。
第六,违规惩罚。对拒不申报、弄虚作假、不履行附加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股权或资产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