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优化政务服务,提高服务效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解读分析】
《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有:第一,制订“跨省通办”事项的标准。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跨省通办”事项的业务规则、申报材料、审查要素等内容,由上而下,根据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操作规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使行政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更加统一。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水平,以国家和自治区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为基础,继续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完善业务分类、办理层级、前置环节、格式审查要点等业务要素,促进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同一标准办理,实现无差别受理。应根据国家公布的《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清单》中的事项,逐个与"全区一体化"平台上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相对应,确保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清单中的事项在自治区内都有对应,并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报告对应情况。如果有对应不上的问题,要及时增加对应事项。
第二,推动“跨省通办”项目落地实施。一是加强“跨省通办”网上服务专区的建设。以自治区一体化平台为依托,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上开设“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网的互联互通,成为内蒙古自治区“跨省通办”网上办事的主入口,具备查询服务、查询办件、咨询投诉建议、评优等功能。二是建立“跨省通办”非现场受理窗口。旗县级以上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跨省通办”窗口,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员。全区一体化平台下,自治区统一建立了线下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系统,提供了线下“跨省通办”的入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向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和园区延伸,并提供方便快捷的物流和付款渠道。三是在“跨省通办”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全部进驻各级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大厅办公场所应符合事项对应的规范要求,通过“受理分离”模式,窗口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验证,通过全区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系统或邮寄至业务属地部门,由业务属地部门邮寄纸质或网上结果。强化窗口工作人员“跨省通办”的业务培训,使其能熟练运用全区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系统,确保能对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并指导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做到“跨省通办”事项一次性提交、一次性办理,真正实现“窗口内跑”向“窗口内跑”的转变,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提高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第三,加强对技术服务的支持。一是加强“跨省通办”的支持能力建设。对于涉及到自治区部门垂建业务系统的“跨省通办”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与全区一体化平台的对接。如果涉及到国家部委垂直运营的业务系统,相关部门应主动对接,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推动线上和线下服务融合。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务服务大厅和分厅都要与全区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系统进行全面对接,满足网上和网下服务的需要。二是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共享的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要提出“跨省通办”的数据共享需求清单,通过全区一体化平台的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提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为满足数据共享的需要,相关数据所属部门应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将“跨省通办”事项所需的数据通过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汇集到全区一体化平台,并由全区一体化平台统一提供服务。"跨省通办"数据共享及流转过程中的供需对接、纠纷处理、监督检查、技术支持等工作,由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每一个数据提供部门都要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使用部门要根据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使用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三是全面推行电子政务。以全区一体化平台为基础,推进各类政务服务的证照、批件、报告、证明等电子化,实现网上送达。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在“跨省通办”过程中的应用,以及社保参保、公积金等“跨省通办”业务的高频使用证明电子化,实现电子证明、电子发票的自动开具,促进跨地区互认共享和网上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