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23号),结合江西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二、【解读分析】
《实施意见》执行意见提出,老旧小区改造应分为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改造。地基类满足居民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主要包括小区环境整治、外墙、楼梯等公用部位的维护等。满足居民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完善类,主要包括配套设施的改造建设、建筑节能改造和电梯的加装。提升型改造则按照15分钟生活圈的要求,对托幼机构进行智慧化改造等。
意见中明确,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积极鼓励居民出资参与改造,通过捐资捐物、投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出资责任。由国家、省、市、县(区)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发行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给予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鼓励改造运营主体利用企业信用类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改造前问需于民,改造中问计于民,改造后问效于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改造。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由国有资本参与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小区改造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保证老旧小区改造后的维护更新工作步入良性轨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续筹机制。根据《实施意见》,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对涉及利用闲置房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项目,在一定年限内可以暂不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据介绍,2000年底建成后,又急需改造的老旧小区将逐步纳入改造计划。年底前,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1506个,总投资33.16万元。2020年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体制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