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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华图教育 2020-12-09 22:52

一、【背景材料】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船舶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之前,针对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管理,与生态环境部共同制定发布了《内河水域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第25号令)、《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5年第25号令)等部门规章,配合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授权部海事局制定发布了内河船舶技术法规,但是,除《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明确规定外,还没有针对内河船舶的具体管理办法。小型船舶400多万吨,分布于长江、珠江等水系及京杭运河等内河水域,对此类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缺乏,严重制约了加强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的工作进程,迫切需要对其进行规范管理。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内河船舶在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交付水污染物的行为,防止对内河水域环境的污染,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内河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处置管理办法》。

二、【解读分析】

《管理办法》包括7章共2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责任。《管理办法》适用于现有和新建400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机械处油污水、含油残留物的油污水、含毒液物质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防治。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船舶污染防治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交通运输部统一进行全国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

(二)船舶水污染物处理的总体原则和一般要求。根据《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关于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小型船舶技术特点,400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防治按照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原则执行。明确了船舶禁止在内河和特殊水域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船舶防污设施、排放作业记录和船员技能要求。为保证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可用性,提出了处理装置出水水质年度样品检查要求。明确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理厂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责任,以及从事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的能力要求。

(三)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要求。明确新船舶应按照现行内河船舶技术法规要求设置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措施。明确现有船舶实现船上储存、交岸接收的两种改造方式和完成期限。明确了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接收设施状况和污染防止设施运输状况的记录要求。

(四)船舶垃圾污染防治要求。明确了船舶垃圾污染防治设施的配备、垃圾分类管理、特殊垃圾管理和记录要求。其中,内河船舶垃圾提出了新的分类要求,与城市垃圾分类联系起来,提高了船藏、交岸接收的可操作性。无需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船舶,垃圾收集处理状况应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五)关于机械处油污污染的防治要求。对于现有船舶,处理装置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和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建船舶,明确按照贮藏和登陆的原则完成污染防止改造。

(六)关于清洗室水污染的防治要求。承载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船舶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执行。其他含油残留物的油污水和含毒液残留物的污水参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明确提交接收设施,制作防污记录。

(七)关于监督管理。明确对现有船舶的追溯管理要求,对于建设日期早于现行内河船舶技术法规生效日期的现有船舶,未按本方法完成污染防治改造的,采取禁止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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