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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华图教育 2020-12-09 22:41

一、【背景材料】

船检工作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等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自1998年水监制度改革以来,船舶检验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船舶检验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船舶检验工作出现了体制机制不顺、责任落实不到位、发展动力不足、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我国船舶检验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造船强国的地位,影响了我国船舶检验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船舶大型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在世界造船业中的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安全运营,对我国船舶检验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推动我国船舶检验业在新形势下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具有时代特征的战略命题。对船舶检验行业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要求进行深入剖析,在交通强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做好顶层设计,明确方向、目标和任务,全力推进我国船舶检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维护水上交通本质安全,促进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繁荣发展,为我国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和制造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解读分析】

《意见》从7个方面明确了23项工作任务。该工作任务突出了船检机构、船检技术法规、船检队伍等发展的核心要素,并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船检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船检监督体系、支撑体系、绿色生态技术应用、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本课题也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线。

第一,完善船舶检验的体制机制。该意见明确,要充分注重发挥主管部门宏观管理和顶层设计的作用,加强船检工作规划、政策、制度、技术法规等方面的建设,明确船检工作的发展方向,加强对船检工作的指导,畅通高质量发展道路。着重指出,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落实检验检疫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支持和监督管理,加大力度解决人力资源短缺、技术力量薄弱、检验能力不足等问题,为船舶检验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检验服务。结合当前船检工作的实际,《意见》提出了依法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船检业务分工,明确业务边界,避免推诿扯皮。加强地方人民政府船检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通过购买服务、社会化用工等方式,更好地发挥船检职能作用。与此同时,要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进渔船商检一体化,提高渔船商检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健全船舶检验法规体系。应从立法层面解决制约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积极推进《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与《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整合修订,将商船检验与渔船检验法规相结合,适时对《船舶检验条例》及其他配套部门规章进行修订。以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动力为主线,结合我国航运、船舶修造和渔业生产的新形势,创新船舶检验管理模式,大力提高船舶检验服务供给能力,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发展提供支撑。船检技术法规是推动船检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源动力。伴随着国内船舶工业的迅速发展,先进技术的不断运用,我国造船竞争力不断增强,占国际船舶市场份额迅速上升。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与船舶技术发展相比,规范更新滞后。解决目前的难题,必须牢固确立船舶技术法规体系的地位和功能,加强标准升级与技术创新的统筹协调,加大前沿技术领域的标准研究和应用,为船舶技术发展提供充分的前瞻性指导和技术保障。与此同时,加强前沿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以科技法规引导船舶绿色、智能化发展,为推动船舶绿色、智能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与此同时,要分类统筹,因地制宜,分类应用,不搞一刀切,提高技术法规和检测体系的适应性。

第三,加强船检机构建设。船检机构是实施船检的主体,船检机构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船检行业的发展水平,船检机构的建设是推动船检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船检工作的重中之重。船检机构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历史沿革、发展现状、体制现状等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船检机构的优势,扬长避短,实现整体协调发展。我们一方面要全力支持中国船级社国际一流船级社的建设,提升中国船检的国际竞争力和检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中国船级社的国际信誉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其全球服务优势,并大力支持航运强国、海洋强国、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与此同时,还应发挥中国船级社的国家队和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地方船检工作的支持与技术支持,促进地方船检机构的共同发展。就国内船舶检验机构而言,《意见》还提出,地方人民政府船舶检验主管部门应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为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履行职能提供人才、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并逐步提高其有效履行职能、服务发展的能力。着重指出,当地商船与渔船检验部门要进行有效整合,实现商船检验机构的高度融合。

第四,加强船检队伍建设。船检技术密集的特点决定了船检人员的整体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是船检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应通过制度设计,对船检人员进行管理,为船检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各种激励手段提高其职业荣誉感。针对目前船检人力资源不足的现状,《意见》提出,应根据船检业务量制定船检人员配置标准,突出船检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业务水平,实现船检人员有人、及时、规范检验。同时,船检主管部门也应采取多种方式扩大船检人员进入渠道,如聘请具有注册船检师资格的人员参与船检工作,建立船检人员激励机制,使更多的船检专业人才能够进入、能够利用、能留住。

第五,加强船检监督管理。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船舶检验机构在海事现场监督检查、船舶检验质量监督、资质审查等方面的表现汇总量化,并向各船舶检验主管部门通报和公开,形成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促使船舶检验机构积极维护和珍惜自己的质量信誉。加强船检质量监督的闭环管理,提升船检管理水平,提高船检质量,消除船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加强责任追究,对违规检验、发生重大检验质量事故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形成震慑。

第六,加强船舶检验的支持保障。该意见强调了船舶检验工作在技术法规支持、信息支持等方面的支撑保障。针对船检技术密集、技术先导的特点,要加强船检技术法规的产学研结合,要求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国内外船检机构和修造企业的技术资源,建立开放的船检法规研发体系,为船检法规的制定、实施提供保障。强调加快船检信息化建设,推进船检证书电子化,促进船检数据共享,实现与相关监管服务平台的对接。信息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提高了船舶检验服务的效率。推动船检领域的开放与合作。在开放与合作方面,《意见》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在推进船舶检验开放创新方面,明确了在全面开放自贸试验区入级检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自贸区(港)法定检验的开放,为自贸区(港)船舶提供便利、优质的船舶检验服务。二是鼓励船检机构间的合作,通过合作促进船检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船检服务效能,促进船检事业协调发展。三是继续加强对船检质量的监督和国际交流。近几年来,在船舶检验履约和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制度话语权,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多双边合作,推动船舶检验技术的发展,维护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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