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空运市场的发展,欧美主要国家的运价管理多采取放松管制的政策。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价格市场化进程,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为高速发展的国际航空运输提供公平、透明、便利的市场环境,我国国际航空运价管理应从注重事前管理转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从实际需要出发,完善国际航空运价管理政策,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将现行有关国际航空运价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并形成《条例》。
二、【解读分析】
(一)明确管理办法。本规定明确了国际航空运价按照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协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核准或备案管理的范围,包括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对协议、协议中未要求批准或备案的国际运价,由航空运输企业自行确定。为了方便企业执行,规定要求民航总局定期发布、更新实施批准、备案管理的国家目录。
(二)明确管理流程。该条例明确了审批、备案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细化了报送流程,规定了民航行政审批的时限。对于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的调整,需要重新报请批准或备案。
(三)明确监管要求。根据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规定》明确,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对国际航空运价的核准、备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