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为实现全国统筹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现就规范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解读分析】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四川省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四川省各类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规范;统一执行国家核定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四川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规范四川省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逐步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使之与四川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自2020年12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一管理、部门间调剂使用,并建立完善的核算机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部、四川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组织推动和督查指导省级统筹工作,切实加强对各市(州)基金运作情况的监督和分析评估,确保省级统筹资金的顺利有序使用。
(三)统一管理基金预算。四川省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管理。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和四川省税务局统一编制四川省基金预算草案,经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加强部门(单位)预算编制与审核,强化基金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不断改进基金管理。
(四)协调责任分担机制。在保证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按照“收支统一、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起权责一致、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四川省承担着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各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养老保险工作的属地化管理,并负责政策的实施、扩面、基金筹集、预算管理、资金投入、待遇发放、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省、市(州)政府合理确定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各市(州)自行确定市(州)本级和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政府的基金缺口分担责任。
(五)统一集中的信息系统。构建四川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省级集中数据管理,实现四川省实时联网经办,动态监控基金财务和业务办理。继续建立多渠道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卡全发放、全应用,加快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在线申办和查询养老金业务。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司法、税务、市场监管、法院、银行等部门间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推动数据资源在不同层次、不同部门间的对比使用,支持养老保险决策管理的科学化。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继续推进四川省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确保省级统筹与统收统支相衔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积极信用评价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经办管理新模式。为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建立四川省统一的省级统筹运行情况监控系统,对主要业务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准确识别、定位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
(七)统一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作建立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以省级统筹为中心,对各地政策实施、参保范围扩大、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责任分担、财政投入、待遇发放、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建立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予以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地方政府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