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南 湖北 河北 海南 黑龙江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山西 天津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遴选备考> 备考详情

【中央遴选政策理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添新的活力

华图教育 2020-11-27 18:12

一、【背景材料】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制度要求。党的十九大指出,民法典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义重大。要充分发挥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撑作用,为建设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注入新的活力,就必须建立健全这一制度。

二、【解读分析】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参与者需要独立参与市场活动。这需要确认其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从事民事活动的平等权利,充分调动市场参与者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民法典》全面规定了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鼓励依法设立营利性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法向投资者分配生产经营收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投资权利,其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明确市场主体要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有利于社会经济有序高效运行。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故意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这为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将在更大程度上承认和维护市场主体独立经营的法律后果,为市场主体灵活经营、实现更好发展提供有效保障。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公平竞争,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和合法权益,才能充分释放一切所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一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才能充分流动。《民法典》为保护和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安排,明确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证实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获得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为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发电竞争提供了重要保障。

《民法典》为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分销服务”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持。《民法典》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明确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进一步限定了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活动范围和行为界限,促进了经济秩序的规范,稳定了市场预期,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以房地产登记为例,《民法典》建立了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要求其如实、及时登记相关事项,禁止以年检为名重复登记,明确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的服务职能,为双方提供更多便利。

更多推荐

【遴选金句】密切联系群众

2024-02-18 10:04

公务员遴选“发言提纲”怎么写?

2024-02-06 14:55

如何看待“座位焦虑”_遴选考试面试热点

2022-08-11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