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的生计有保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确定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区域综合地价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土地的原有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公布。除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此,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10月开始组织征收区域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2010年8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山西省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这一举措的出台,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收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依据。
二、【解读分析】
首先,制订方法和程序。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自然资源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取消了山西省原有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采用综合征地地价。制定土地征地费的技术程序和办法,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农业地区片土地征地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原国土资源部《土地征地费征收指导意见(暂行)》(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附件2)执行。
其次,制订原则和过程。(一)制订原则:区片综合地价应遵循同地同价、补偿合理、新旧衔接、区域平衡的原则。(二)制定过程: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划分区片,多次测算平衡,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完成了区片综合地价的编制。
接着,补偿标准。根据山西省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大体相当,确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的60%。为保护优质耕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依据山西省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对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等按征收区域综合地价的1.2倍征收;对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征收区域综合地价的1.2倍征收;对未利用地按征收标准的0.8倍征收。鉴于山西省各地区位不同,种植习惯不同,住房结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为更好地符合当地实际,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在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的补偿标准,应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