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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华图教育 2020-11-08 17:08

一、【资料背景】

中共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产业兴旺为乡村振兴之基。茧丝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产业,而蚕种则是茧丝业的“晶片”,直接关系到蚕丝的产量和质量。近几年来,随着蚕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蚕种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蚕种遗传资源面临流失的危险,新品种选育和科技进步进展缓慢,蚕种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亟待加强,需要建立与市场化进程相适应的蚕种管理体制,促进蚕种管理法制化,保障蚕业高质量发展。

作为蚕茧生产大省的江苏省,蚕茧生产产业遍及全省13个市,40多个县(市、区),蚕茧规模位居全国第四,是全国乃至世界优质茧基地,东台富安6A级高档丝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定价权。平均亩桑综合经济效益在5000元以上,是一个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增收的高效产业。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蚕业种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蚕种生产和经营行为,结合江苏省实际,对1998年发布实施和2002年修订的《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1号)作了全面修订。

该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参照2006年原农业部颁布实施的《蚕种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68号),借鉴了浙江、广西、四川等省的经验和做法。

二、【解读分析】

该办法共有6章37条,其中包括:

第一,适应改革的要求,明确蚕种经营管理体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江苏省改革的实际情况,《办法》将原《办法》中规定的由省级茧丝绸行业协会负责全省蚕种管理的职责调整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的职责。与此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蚕业种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蚕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为蚕种资源保护、蚕种风险储备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根据各自职责,发展改革、科技、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做好蚕种管理相关工作。蚕品种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组成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保护家蚕遗传资源,规范家蚕品种生产和经营。按照市场化发展的要求,规范蚕种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规范蚕种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推广工作,依法规范蚕种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加强蚕种生产和经营管理。第一,明确了保护蚕种资源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支持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对蚕种资源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护和利用,并制定并公布蚕种资源保护名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蚕种市级保护名录。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蚕种遗传资源的监测,确保蚕种遗传资源安全。第二,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蚕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蚕种的审定和蚕种资源的鉴定、评价。第三,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结合当地蚕业种业发展的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蚕种品种的选育和改良工作,并鼓励相关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第四,规定蚕种生产、经营应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应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对目前网上销售和委托代理销售蚕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经营者健全蚕种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蚕种经营技术要求,确保蚕种供应符合规定标准,并出具销售凭证。第五,经营蚕种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完整的标签,禁止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蚕种,禁止使用假蚕种标签,建立蚕种生产、经营档案,确保蚕种可追溯。

第三,突出保障措施,强化产业扶持政策。该方案以当前蚕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从加强蚕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蚕种风险储备制度、鼓励和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优良品种,以及促进蚕业生产“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发挥产业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首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蚕业种业发展,在农机具购置补贴中增加先进、适用的蚕茧机械。产地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措施支持蚕业种业发展。通过贷款、保险等服务形式,鼓励有关金融机构支持蚕种使用者购买优质蚕种,改善蚕种生产条件,提高蚕业生产效益。其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蚕种风险储备制度是蚕种主要产地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蚕种风险储备制度。接着,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蚕业种业发展的需要,支持蚕种优良品种的推广应用。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蚕种生产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健全蚕种科学研究成果的利益共享和转化机制,促进蚕种业的“育繁推”一体化。

第四,依法加强监管,保障行业健康发展。鉴于目前蚕业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对蚕业生产中加强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首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蚕种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加强家蚕疫病防治,确保蚕桑生产安全;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必须对家蚕品种低于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或未经审定的品种做出明确规定。第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蚕种质量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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