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建立健全现代科技创新治理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科技评估制度”,是“建立科学决策、有效执行、有效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自2018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考核等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要建立以信任为前提,以评价为导向,以诚信为底线,以学风为保障的科学管理体系。今年12月,中央改革办督察组对广东省进行了“三查”专项督察,既充分肯定,又进一步提出深化要求.为此,广东省修订了《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条例》,从立法层面提出了加强科技管理、科研诚信、评估评价和科技道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条款的制定是落实上述精神和要求的具体措施。
同时,广东省优化了科技计划运行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了项目立项机制,设立了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但在管理和监督上还存在着制度滞后、不完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问题。加快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学风,有利于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监督。该规定的制定,对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和广东省不断推进科技“放管服”改革,一方面要求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评估、评审、检查等活动,另一方面要求实行预算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标准监督,以及项目实施、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明确了监管主体的责任,强化了对监管者自身行为的约束。
二、【解读分析】
本规定共8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监督工作总体要求。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强调了监管主体的范围;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监管原则和要求。在第5至第7条中,明确规定了监督工作的资金、人员和技术保障,特别规定了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明确了牵头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职责,并要求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二是规范监督模式。主要的监督方式是第12条规定的日常监督、特殊检查、特殊审计和业绩评估。第十三条规定,牵头部门的统筹监督,可以通过立章建制、规范委托、完善专家管理、引入特邀监督员等途径来实现。第十四条规定项目主管机关应加强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对其所属或管辖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督。第十五、十六条要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实现自我监督。17-20条对信息化监督、问题报告、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是细化明确监督程序。提出要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第21条,采用随机抽签和重点抽签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监督对象,并合理确定现场监督比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并应在项目立项后一年内进行,但是,对违反合同、任务书或协议规定义务的,可以增加一次现场监督频率。
四是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监督部门下达监督结果、整改建议的规范,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落实整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结果的共享与应用。第二十九条建立了宽容失败的机制,明确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免责处理,促进科研人员的探索创新。第三十条要求将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情况、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完善并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诚信建设制度化,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入其科研诚信档案,并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在项目申报时对单位和个人开展诚信审核,并明确可以定期或者终身限制严重失信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要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加强自律管理,通过重点环节监管、完善规章制度等方式加强诚信建设。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项目承担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和诚信要求,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负责人更要加强对项目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科技咨询专家要严格遵守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并自觉接受监督。
另外,规定了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行管理,一般不进行过程检验。其中第23条明确规定材料和信息已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系统填报,或已按规定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填报,切实减轻了科研人员的负担。第24条规定,必须核实在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宪法》第25条规定,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登记,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