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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南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工作人员2名公告

永州人事考试网 2021-12-16 11:34

为进一步优化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干部队伍结构,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和《湖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6〕14号)等文件规定,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拟向全市公开选调工作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人数

1.财会人员1名。

2.综合文秘1名。

二、选调范围

面向全市范围选调。

三、选调条件

(一)财会人员选调条件: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品行端正;

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职称以上证书,有财会工作经历;

3.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及以上;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5.年龄35周岁以下(198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二)综合文秘选调条件: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品行端正;

2.要求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

3.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及以上;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5.年龄35周岁以下(198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调: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与本院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通过永州人事考试网、江永县人民检察院网站下载并填写《江永县人民检察院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连同相关资料到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报名,免收报名费。

1.报名时间:2021年 12月20日-12月24日(上班时间);

2.报名地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办公室(302)(江永县永阳路126号);

3.报名资料:(1)江永县人民检察院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2)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注明“复印属实”并加盖单位公章);(3)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2张。

(二)资格审查。严格按照选调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领取准考证参加笔试。领取准考证时间:2022年1月4日-1月6日(上班时间)。

(三)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不指定复习用书,财会职位注重财会工作业务能力,综合文秘职位注重文字写作能力。笔试开考最低比例为1:2,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核减选调计划,直至达到开考比例;核减选调计划仍不能达到开考比例的,取消选调计划。笔试时间为2022年1月上旬,笔试地点为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四)面试。笔试结束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按选调职位人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将在江永县人民检察院等网站公布或由江永县人民检察院直接通知本人。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合成综合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在综合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以笔试成绩为准。体检对象与选调职位人数的比例为1:1。体检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招录(聘用)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毒吸毒人员筛查审查机制的通知》执行,不合格者直接淘汰,从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六)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主要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需要回避的情况等事项进行综合考察。

(七)讨论决定。考察结束以后,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综合考察对象的考试和考察情况,确定拟选调人选。

(八)公示。将确定的拟选调人选在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江永县人民检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调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结果的人员,则正式确定为选调对象。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与单位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

五、有关事项

(一)调入人员原有领导职务不保留,职级调入后按相关程序报组织部门重新认定。

(二)调入人员须在用人单位服务5年以上。

(三)在公开选调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选调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四)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

(五)本次选调工作人员考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报考人员应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报名、考试等工作,避免前往高、中风险地区。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七)咨询电话:0746—5728925

附件: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xls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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