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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遴选政策理论】《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5-19 10:06

一、【资料背景】

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于2017年9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自行车网络租赁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新的一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网络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提高网络租赁自行车的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南宁市交通局牵头起草了《南宁市网络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过程中,多次征询有关部门、运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形成《办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已于2021年2月18日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解读分析】

第一,明确管理目标和适用范围。该办法明确规定,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对象包括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适用于南宁市6个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以及南宁市2个国家级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秀山风景区。

第二,明确各方的管理责任。该办法明确了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应遵循“规范有序、业主负责、属地为主、多部门配合”的原则,并着重明确了政府、企业各自的责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的指导和监督、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非机动车停放区的设置和管理等工作,并由政府从市级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区域层面的属地管理,负责对辖区内具体的停车区进行施划,规范停车行为,并对道路通行秩序进行管理。明确了运营企业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投放和服务保障的主体,依法承担运营、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明确车辆投放与停放的相关管理要求。该办法明确规定,南宁市发展互联网自行车要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车设施资源和公众出行需求等情况,动态调整。由市交通委制定运营定额投放计划,确定各运营企业的运营规模。方案明确,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市非机动车停车资源,指导、督促各城区、南宁交通投资集团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车区的规划、设置工作。市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人行道、车行道的停放秩序进行管理,查处车辆乱停放行为。此外,沿街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按照“门前三包”的管理职责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与此同时,鼓励居民小区设立网络租赁自行车停放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管理网络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对营运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责令企业在24小时内对违规车辆进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依法代履行。

明确经营企业在经营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该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线上和线下运营人员,并建立健全运营管理体系,加强车辆运营管理。经营企业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技术性能安全可靠,具有车辆识别专用电子编码,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体应采用阻燃材料,经公安部门上牌注册方可投放。经营者应当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并实行用户实名登记,不得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共享服务,不得为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电动自行车共享服务。与此同时,运营企业还应为用户购买骑行保险、加强日常车辆调度和停放管理、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等。运营者还应将企业基本信息、车辆营运信息等数据接入市交通委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第五,明确用户的使用要求。该办法明确规定,用户必须按照与经营企业签订的租车服务协议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骑行、文明停车。在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同时,也禁止成年人或父母在通过手机注册和开锁的方式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提供给不符合条件的人,以及违反规定载人。

第六,明确监督管理的要求。该方案明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与企业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车辆运营数据的实时查询和智能监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区等单位对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电子围栏进行审核。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质量检查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动态增减指标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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