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明确规定,从2020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在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区实行基金省级统筹后,各省、自治区政府承担了统筹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与此同时,应根据激励与约束原则,以基金预算为纲,在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人数和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为解决这一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印发了《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桂政发〔2017〕70号)。根据桂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解读分析】
主要内容:第一,修改了共同责任的基本原则。一是桂林市按照自治区统一编制的基金预算,将预算收支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切实落实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年度预算收支任务的完成。对于未完成预算收支任务、短收超支、中央因管理不善扣减转移支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和支出政策造成的支出,由桂林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全额补齐或承担。二是通过统一编制广西自治区基金预算,发挥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共剂作用,合理平衡区际基金负担,提高桂林市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全市各级基金负担可控,确保基金可持续发展。
第二,修订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后,各级政府责任分担的具体办法。一是重新界定责任分担内容,将县级基金的责任分担分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和“其他缺口或支出缺口”两大类。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县(市)财政部门收入不低于98%、基金支出不高于102%的问题,即:“年度基金收支差额”,各县(市)财政部门按90%分担。各县(市)基金收入低于市年度预算98%的部分,基金支出高于市年度预算102%的部分;如果有县(市)超收收入,但没有市年度超收差额或有市年度超收差额,由有市年度短收收入的县(市),按县(市)短收收入占全部县(市)短收收入总额的比例,承担县(市)超收差额的30%;县(市)因管理不善、违反参保政策和支出政策等原因造成的支出;市根据政策规定承担的其他责任分担资金。也就是:“其它开支”全部由县级财政负担。二是由于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原有的自治区调剂金制度已经停止执行,将原办法中有关调剂金的内容删除。三是由于自治区以市为单位进行结算,因此,各县市完成年度基金预算收支水平可能存在不平衡性。目的是使各县(市、区)更好地执行基金预算收支政策,做到奖先罚后,更好地将各县(市、区)与自治区结算时的各项责任分担资金减少到各县(市、区)。提出了“短标收入(超支)分摊资金”、“超收提成分摊资金”等具体概念,并给出了计算公式。在县级完成年度基金预算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市本级年度短标收入(超收)的存在,县一级不必承担县级年度短标收入(超收)的责任。如出现全市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由自治区核定给桂林市的全市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由出现短标收入(超标支出)的县级承担全市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并按其占全部县级短标收入(超标支出)的比例分摊资金。若没有市、县年度超收收入,但部分县有年度超收收入,或市、县年度超收收入小于全部县年度超收收入之和,且存在年度短收收入的县,按其占全部县年度短收收入的比例,承担全部县年度超收收入的超收收入或全市超收收入的差额,称为超收提成分担基金。四是删去了原办法中“市级(含市本级和原五区)实际承担缺口的50%以上,县级(含10县、临桂区和荔浦市)政府分担其余缺口”的内容。原来制定的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设区市市政府的责任,减轻县级政府的负担,但是也存在着市级财政压力的隐患。五是桂林市责任分担基金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前转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因此,规定了各县(市)政府要在每年5月15日前,将各县(市)(包括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当年应执行的责任分担资金统一归集到桂林市财政专户,并规定了强制结算扣回办法和违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