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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4-03 23:25

一、【背景材料】

为了严厉打击侵犯专利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提高专利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7年颁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2017年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按照《局令75》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专利申请行为,且行为变化多样,屡禁不止。为保证实现专利法鼓励真正的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打击和遏制各种不符合规定的、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作为其第75号令的补充。

二、【解读分析】

(一)《办法》的制订基础。第一条明确了“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专利法》第一条明确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其应用,提高其创新能力的立法宗旨;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此外,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诚信,诚实守信。这为制定《办法》、打击和处理不正常的专利申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对非常规专利申请行为的界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给出了一个基本定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正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合谋提交各种类型的专利申请、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均属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三)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业审查程序,无论是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际审查、复审程序中,还是在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通报,如果初步认定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自主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提出意见。申请人对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意见,提交充分的证明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回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视为撤诉,相关法律程序走理赔视为未提交。申请人提出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认为方法所谓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法拒绝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承认相关法律手续。

(四)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考虑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证据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慎重的审查原则。经申请人意见陈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纳入正常审批流程继续审批。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局申请的决定,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再审。

(五)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其他处理措施。《办法》分层、分主体明确了各种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公司和个人的处理措施、处理部门和处理机构。其中,第五条明确了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常犯等情况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有证据证明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无资格的专利代理行为。如现其他违法行为线索时,依法转移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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