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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遴选政策理论】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3-16 12:27

一、【资料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5〕25号)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20年3月1日起在山西省太原市、晋中市和综改示范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到2020年4月9日,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0〕7号),按照取消审批直接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等要求,“进四门”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此次山西省的改革试点共涉及529个企业的经营许可项目,其中523个属于中央层面,6个属于地方层面。根据山西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安排,2020年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46号),实施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要求省级部门制定相应的告知承诺措施。

二、【解读分析】

第一,告知承诺的概念和审批要求。其中,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制度。简而言之,您已经理解政策要求,并且保证所提供材料或资格的真实性。实施告知承诺后,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实施告知承诺。如果企业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有关主管部门应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告知申请人审批依据、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后果等。对符合适用告知承诺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的材料的,经审查确认后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申请人的承诺。如果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则需要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保证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已经了解了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己能够满足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承诺的内容如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等。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同意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的材料,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同意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者应按通知承诺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副本)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审批部门对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被许可人未在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对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按照规定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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