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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遴选政策理论】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3-10 12:18

一、【资料背景】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部分标准的制定严重滞后,已不能适应河南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具体来说,深化“放管服”改革,将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明确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现行的防空地下室配建政策无法实现,加上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可操作性差,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限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宽松,自由裁量权大,相关人防法规滞后,难以适应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因此,修订《办法》势在必行。

该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结合国家人防办和省相关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另外,还借鉴了浙江、上海等省、自治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解读分析】

《办法》共36条,其中主要有:一是细化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修改的程序内容。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要求,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实用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依据和修改程序进行了细化,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控制区域内予以明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按编制审批程序办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落细。

二是界定了兼顾人防需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作了规定,但在范围、标准等方面并未明确,《办法》对兼顾人防需要的范围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要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如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人防工程。本文通过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范围的界定,明确了兼顾人防需要的范围,规范了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保证了人防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是调整了新建民用建筑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从2003年开始,河南省开始实行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核算,主要是根据民用建筑第一层建筑面积、地基埋深、层数等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申报材料多、审批手续繁琐、计算方法复杂、可操作性差、办理时限长、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2017年,经国家人防办批准,郑州市率先启动了按照新建民用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的试点工作。2018年,先后在开封、新乡、巩义、鹿邑等市县进行了试点应用。2018年,在郑州和其他县市试点的基础上,经对河南省抽样测算和结果分析,参照中部部分地区的标准,统一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出台了《河南省人防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厅大数据局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配建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防〔2019〕80号),并在河南省推广试行,按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计算方法简单,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为此,《办法》明确了各类城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重点城镇等新建民用建筑及物流仓储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特别是将物流仓储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降至2%,大大减轻了社会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

四是修改了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为了严格规范适用条件,缩小适用范围,提高透明度,《办法》增加了因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进行了细化、量化,增加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规定因地质、地下管线设施密集等客观原因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易地建设。

五是明确了对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物实行联合验收的措施。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提高工程建设审批效率,不再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单独申请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的审核,改为人防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过程中相互配合。用地出让时,人防部门将地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配建比例、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设计条件,在土地供应合同中予以明确;人防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纳入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人防部门不再组织单独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备案,不再进行单独的备案。人民防空行政权实现了“瘦身”,审批流程实现了“再造”。在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全过程中,涉及人防部门的审批事项仅有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事项1项,比改革前减少了4项,进一步规范了人防行政审批及权力运行。该办法还规定,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并对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联合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联合竣工验收和备案等事项作了规定。

六是规范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有关事项。为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平战结合作用,保证战备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办法》规定,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申请办理使用手续,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平时利用其他人防工程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明确平时利用的范围,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规定,遵守市场管理、价格、税收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平时利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战时保护的有效性和平时服务民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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