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切实提高黑龙江省上市公司质量,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21〕1号)。
二、【解读分析】
主要内容有:第一推动上市公司提高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通过增发股票、配股、发行公司债等方式,支持上市公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各种形式的收购、兼并、重组,加大对主导产业的资产与资源整合力度,形成区域、行业内优势资源的合力集聚。对具有较强产业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支持其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并购,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以资本为纽带延伸优势产业链,带动产业集群发展。我们将积极引进符合黑龙江省产业特点的产业基金,鼓励省内各类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通过资本市场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指引,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以“三年行动”为抓手,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决策管理科学化水平。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包括股权和期权在内的激励机制。
第三,推动高风险企业化解风险。通过发挥省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和金融委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办法,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发现、预警和处置工作,加大对风险隐患的排查力度。对于注册地或主要业务在黑龙江省,暂时遇到资金接续困难、存在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行业龙头、就业大户和战略新兴行业,重点民营上市公司应发挥纾困发展基金作用。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鼓励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为处于经营危机的短期上市公司引入活水。对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上市公司,依法支持其化解存量风险,恢复持续经营能力。要切实转变观念,畅通退市渠道,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退市工作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四,解决好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引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降低质押率,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化解股票质押风险。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催收股东占用资金。我们将依法监管,分类处理,对已经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上市公司,要限期整改,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占用清理和担保风险化解工作,并在2020年年报披露时专项披露占用担保情况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意见;对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上市公司,要在2020年年报披露时进行专项审计,并对其进行查处;
第五,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贯彻执行“零容忍”的要求,严厉查处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以及各类逃废债行为。加强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建立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简化案件移送程序等联合办案机制。强化行政与司法的协调配合,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和快速查处,做到执法及时准确有效,净化市场生态,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第六,强化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诚信为本,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对于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法律保护。通过现金分红、股票回购等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对投资者进行回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督促证券服务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国内证券公司向省内上市公司、新三板和拟上市公司提供优质服务。我们将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在黑龙江省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健全对在黑龙江省开展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评估机制,支持具有良好资质、执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证券服务机构在黑龙江省开展业务;加强对严重失信和违规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八,凝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上交所、深交所的服务基地作用,搭建企业家进入资本市场的平台,提高企业家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和运用能力。要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推动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市地政府之间在资本市场运行数据、监管数据、重大事项、行业运行和风险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通报。各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优化查询方式,提高查询效率,支持对企业征信、工商登记、银行账户、税务报表、违法犯罪等信息的依法查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共同为上市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