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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遴选政策理论】西宁市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方案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2-09 10:52

一、【资料背景】

近几年来,药品短缺问题日益突出,给临床抢救和治疗带来了不便和困难,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市政府安排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制定了《西宁市开展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紧紧围绕“分级应对、分类管理、部门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对省政府安排的14项推进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逐条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征求了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西宁推进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的14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解读分析】

《方案》包括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措施,主要任务分为三个部分。

(一)提高对短缺药品的预警研判和应对处置能力。第一,加强短缺药品的协同监测。与成员单位建立了短缺药品保障工作会商机制,积极与省有关部门联系,做好短缺药品多源信息的收集工作,定期汇总分析监测情况,形成监测报告。第二,加强对短缺药品的分级应对。根据省、市(区)预警和分级原则,对短缺药品和价格异常的药品组织调查,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提高处理短缺药品的效率。对于确实是生产原因造成的短缺药品,要积极与省级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促进企业恢复生产、国内国际两个渠道寻找解决办法。第四,实行清单制。实行省级缺货药品目录和预警目录。主动编制我市短缺药品目录和重点监控的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目录并动态调整。

(二)保证短缺的药物供应。第一,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在采购平台上,企业主动申请直接挂网,自主评估,强化挂网短缺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监管,加强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上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价格信息。第二,做好医疗机构自行备案采购。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未挂网或未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可以与能供应的生产企业直接议价,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按月使用量备案采购。第三,加强药品采购的履约管理。监督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企业配送情况,对配送率低的企业实施约谈、取消配送资格等惩戒措施。对短缺药品的配送实行“两票制”。第四,优化对短缺药品在医疗机构的管理和使用。短缺药品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各级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建立短缺药品管理机构,通过分析评价短缺药品的信息、选择替代药物等手段,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第五,实行常规储备制度。缺货药品纳入市级药品储备;对短缺药品实行动态调整,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拨。确实需要调用市级短缺药品储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短缺药品调运手续。应积极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水箱”作用。

(三)加强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力度。第一,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置和合理使用。在坚持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原则上要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和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品种所占比例不低于90%、80%和60%。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第二,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波动的监测和预警。对药品交易行为进行定期监测,对价格、采购数量、配送率的异常波动及时调查并预警。第三,加强对药价的常态监管。对于价格上涨或频率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供应量出现异常,连续多次进入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可以约谈企业,并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整价格,采取信用惩戒和联合执法等措施,予以严厉处罚。第四,加强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要严格执行药品流通行业准入标准,依法查处垄断和价格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结果。第五,要妥善应对药品价格的快速上涨。对于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价格欺诈,价格上涨不合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约谈督促企业主动改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失信惩戒等措施。通过督促一批企业纠正价格不当行为,惩戒一批涉嫌价格违法、欺诈、欺骗和严重失信的企业,曝光一批典型的不正常涨价和垄断行为,使药品价格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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