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并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京东、天猫以及唯品会涉及不正当价格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反垄断法的这次调查向公众释放了一个信号:互联网产业不属于“反垄断”的法律范畴。
二、【解读分析】
在过去的十年里,快递、外卖、手机游戏、数字地图、语音助手、自行车共享、移动支付等新事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互联网新兴经济领域的监管难度也急剧增加。互联网平台和“一家独大”、“两选一”、“行业纷争”、大数据杀戮、低价倾销等破坏性问题层出不穷。缺乏公平有序的竞争,缺乏持续的创新发展动力,显然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早在今年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首次在确定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定。与此同时,发布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3项法规,制定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等5项指引,对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加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不是让电商平台在生死之间抉择。相反,是为了鼓励互联网创新和新主体的进入,促进互联网产业公平有序发展,为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新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而“排雷”。
互联网产业的良性发展需要市场、政府和平台之间的协调和良性互动。“反垄断”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第三只手”意义重大。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正视存在的问题,承担平台内部生态治理的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管理,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全面提升公平竞争和反垄断合规意识。真正遵循公平、公正、中立的原则,维护良好的网上交易环境,在保护用户数据隐私、维护消费者权益等领域承担应有的责任,共同打造繁荣的互联网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