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党中央、省政府十分重视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新时期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年9月,中央深改委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并以国办发〔2019〕49号文印发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10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理顺了贵州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2009〕49号文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贵州省实际,结合国家出台的《暂行规定》,制定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解读分析】
该暂行办法的全文包括总则、出资人与受托人的职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管理、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拔和考核、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三十五条。根据贵州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从四个方面对贵州省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强化集中统一管理,规范管理模式,细化职责,明确管理重点;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贵州省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第二,规范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方式。该暂行办法提出,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财政部负责建立国有金融机构本级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和新组建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投资设立,并由省财政厅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直接管理。由省级国有企业出资或实际控制的国有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管理。第三,细化了金融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该办法规定,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第四,明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重点。实施以管资本为主的财政体制,加强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进行规范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重点对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对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拔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