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三年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具体而言,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安排了全国范围内的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发布了《关于深化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2017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2018年,印发了《印发存量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广西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桂政办发〔2018〕139号),要求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大力振兴批次。不占土地,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018年,还建立了城市低效土地再开发数据库。鉴于目前的形式,需要从哪些角度和方面来引导和支持整个地区的再开发工作?小编在这里给你具体的解释和分析。
二、【解读与分析】
首先,定义不同类型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原土地使用权为多主体的,可以转化为单一主体;旧村改造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进行,也可以由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必须由政府收回,或者多个主体之间不能统一权利主体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对于城市改造项目,可以明确单一权利人作为改造主体。
第二,支持降低装修成本。如果改造主体因土地使用限制和规划条件不能实现盈亏平衡,政府会给予一定补贴;或者按照相关规划前提,调整一定面积的土地纳入改造范围并实施改造。允许城市低效土地再开发项目将地块置换到旧区范围内增减挂钩,并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新增增减挂钩指标可用于本项目建设,也可按规定有偿转让。
最后,确定不同类型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方式。对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和土地使用权可以公开方式确定;其他情况可以协议出售。旧村改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管理建设用地入市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需要作为国有征收的,可以协议转让。